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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4年4月1日起进口乳粉入境前须加贴中文标签
发布时间:2013-12-04 浏览次数:2082

     日前,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公告,要求自2014年4月1日起,我国辖区所有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中文标签必须在入境前直接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在境内加贴,产品包装上无中文标签或者中文标签不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一律按不合格产品作退货或销毁处理  

 

      公告要求,对我国出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境外生产企业应按照《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及《质检总局关于公布<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实施目录>的公告》的规定办理注册。自2014年5月1日起,未经注册的境外生产企业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允许进口。  

 

     公告指出,严禁进口大包装婴幼儿配方乳粉到境内分装,进口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必须已罐装在向消费者出售的最小零售包装中。  

 

     在此,山西大同检验检疫局提醒相关企业,按照公告要求做好境外乳品生产企业的注册,要求出口商按照我国规定加贴中文标签,对进口乳粉的报检日期到保质期截止日不足3个月的,检验检疫部门不予受理进口。广大消费者在购买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时要注意识别中文标签或中文说明书,对未加贴中文标签或中文标签加贴不符合要求的谨慎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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